01 大批中药进医保
4月1日(今日)起,福建省医保局印发的《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全文见文末)正式施行。
《通知》明确了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的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经专家评审后,按照销售价格的70%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执行对应中药饮片的限定支付范围规定。
按照规定,配方颗粒想要进入医保,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福建省药品标准,取得福建省上市销售备案或跨省销售备案凭证;
2、在定点医疗机构销售使用;
3、对应的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福建省医保支付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暂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过15%销售。
3月31日,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公布2022年第一批符合挂网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名单的通知》,2654个药被纳入,涉及广东一方、江阴天江、华润三九、北京康仁堂药业四家药企。
今日起,上述2654个药中符合条件的将被纳入福建省医保报销范围。
此前,四川、云南、湖南、内蒙古等地均曾发布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多地表示会随着2021年11月1日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的结束,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
可见,随着中药配方颗粒的放开,相关规定条款走向成熟,医保支付方面的规定也逐渐明确。
除医保支付范围和限制外,《通知》指出,在福建省级医保定点公立医院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通过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采购平台进行网上交易,可按不超过本品现行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申请在省级平台挂网并实行价格联动。
《通知》要求相关企业及时按新标准完成品种上市销售备案,3个月内未完成备案的,原试点期间生产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完成备案6个月后,原试点期间生产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同样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
02 企业挑战来袭
实际上,中药配方颗粒在放开试点之前就可以进行医保报销,还因不占药占比、没有零加成占据一定的政策优势,吸引大批中药企业的关注。
以往我国中药配方颗粒市场主要集中在6家试点企业,即华润三九、江阴天江药业、红日药业旗下北京康仁堂药业、培力药业、四川新绿色、广东一方(已被天江药业收购),累计占据80%以上市场份额。
随着中药配方颗粒试点放开,大批药企进入。据同茂顺统计,截至3月上旬,共有4968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备案,涉及21个省份的37家企业(按集团计)。
与此同时,中药配方颗粒市场规模不断增长。中商产业研究院调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中药配方颗粒市场规模达到291.4亿元,同比增长14.8%,2021年预计市场规模超300亿元,预计到2022年,行业规模将达到378.7亿元。
知名医药营销专家孙跃武表示,试点放开前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的管理范畴,因此可以进行医保报销,而这样的管理方式更多的是从定性的角度,没有明确价格、范围的要求。
随着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政策文件的正式出台,从原本定性的规定到具体的标准,例如福建明确按照销售价格的70%报销,是一个逐渐规范的过程。
孙跃武告诉赛柏蓝,在逐渐规范的过程中,医保报销的范围是缩小的,管理将更加严格。例如原本按照饮片管理,各地标准不一,管理较为宽松的地区,可能是100%报销,当然也有的地区管理相对严格,例如河北设定了医保支付价,超过的部分不报销。
对于企业来说,从整体来看报销比例小了,患者的选择也会随之改变,企业需要把推广工作做得更加细致,某种程度上成本是上升的。
不过对于整个行业来说,严格的管理是为了规范、长远的发展。
孙跃武指出,以往的管理方式比较粗线条,产品标准不统一,推广过程中也存在从客情等方面入手的情况,现在中药配方颗粒市场逐渐发展,更多规范化的条例法规的出台对于市场的长远发展是有帮助的,利于患者的使用,也有利于打消医疗机构在使用中的顾虑。
03 成本把控是关键
伴随着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更加严格,不得不提的是正逐步到来的中药配方颗粒集采。
1月6日,全国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首次联采工作正式启动。据了解,联盟联采范围覆盖中药饮片(含配方颗粒)、中成药等中药类型。截至1月6日12时,已有19省、86个城市、9547家医院参与报量,报量规模超过100亿元。
至此,中药配方颗粒集采正式亮相。而实际上,配方颗粒进集采是大势所趋。
早在2021年底,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交易,促进交易公开透明。
对此,上述专家指出,虽然配方颗粒集采相关消息不断,但其后续的发展大概率会参考山东集采的情况,包括降价幅度、采购规则、企业的接受度等。
孙跃武认为,中药配方颗粒目前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空间较小且标准没有完全统一,因此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大概率会在中成药集采之后进行。
企业在面对配方颗粒带量采购时最重要的是测算成本,除了满足基本的产品国标、省标,还要考虑药材的价格波动、配药机和人力成本、企业的盈利空间等,因此预计集采可能会有一定的降价,但是降幅不一定会很大。
在这一过程中,预计一些规模较大,但中药配方颗粒市场份额较小的大型中药企业会获得较大利好,其在满足集采要求的同时节省了大量市场开拓的费用。
附: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医药机构:
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医保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福建省药监局福建省卫健委福建省医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采购管理
(一)挂网申报
1.在我省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采购、网上交易。
2.在我省完成上市销售备案、跨省销售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以及原在我省试点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在2021年11月1日前按原执行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可按不超过本品现行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申请在省级平台挂网并实行价格联动。所需申报材料及相关业务流程由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另行通知。
3.中药配方颗粒挂网实行日常申报受理、按季度定期发布。
(二)配送及结算
1.挂网企业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具有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全省按行政区域划分为11个配送片区(即:省属片区、福州片区、厦门片区、漳州片区、泉州片区、三明片区、莆田片区、南平片区、龙岩片区、宁德片区、平潭片区)。挂网企业选择委托配送的,一家企业在同一片区指定一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本企业所有挂网药品。
2.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货款结算按照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相关规定,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
二、明确医保支付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经专家评审后,按照销售价格的70%纳入我省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执行对应中药饮片的限定支付范围规定。
(一)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福建省药品标准,取得我省上市销售备案或跨省销售备案凭证;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销售使用;
(三)对应的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三、其他事项
(一)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暂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过15%销售。
(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按新标准完成品种上市销售备案后,未在3个月内到我省完成跨省销售备案的,原试点期间生产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应及时通过省级平台提交申请撤销挂网。
(三)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在我省完成跨省销售备案之日起6个月后,原试点期间生产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应及时通过省级平台提交申请撤销挂网。
(四)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备案信息更新、挂网状态变更、价格调整,及未严格执行配送等相关规定的,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赛柏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