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批国采1.8倍拟中选规则出台后,各省纷纷制定了同品规最大差价的“容忍线”:广西、湖南、河北、山西、江苏、安徽等省份均有差价1.8倍的规定,其中广西、安徽明确化药不超过1.8倍,中成药生物药不超过3倍
近日,广西医保局就《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分类挂网采购思路,将药品分为国谈药品、国采药品、省(联盟)采药品、新注册药品、短缺药、特需药品、其他挂网药品进行规范。
对于挂网价,《征求意见稿》再次提到了1.8倍的限价要求。
省采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前款在广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同时不高于省采药品最高中选价格的1.8倍;
其它情形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不高于该企业全国省级最低价挂网,最高价原则上不高于该药品最低价的1.8倍; 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前款药品在广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价挂网,同时最高价原则上不高于该药品最低价的1.8倍;中成药、生物类似药以不高于该企业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挂网,同时最高价原则上不高于该药品最低价的3倍;
目前,提到1.8倍的省份有河北、山西、江苏、湖南、安徽,而各省的具体所指并不相同:
河北曾下发《化学药品挂网实施方案》,其中指出:除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和河北省组织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及精麻、短缺等药品外,所有申请挂网的化学药都要按规定进行价格遴选。药价必须保持在1.8倍价价差内。价格差距高于1.8倍的,直接清退。
8月30日山西发布的《关于开展规范平台化学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晋药招〔2021〕89号)》也明确分为直接挂网和备选药品挂网,以同组挂网产品参考价经差比计算后的最低价做为基准价,不高于1.8倍基准价可入围直接挂网目录,超过的企业可重新报价入围,限价不高于1.8倍基准价。
9月1日江苏发文,按8类药品进行挂网,并动态监测挂网价,设置“红、黄”等级标识。其中,对撤网后重新挂网的药品,同品种无已挂网产品的,以撤网前价格1.8倍为已挂网最高价进行价格预警管理。
9月18日,湖南发文落实十一省联盟集采中选结果,要求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下其他非中选药品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3倍且不高于省平台最低价挂网,纳入监测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其他规格药品,按限价差比不超1.8倍,且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申请纳入监测目录。
9月30日,安徽发文按4类药品进行挂网并实行价格联动,其中同品规的化学药品,申请挂网企业2家及以上的,差比计算后,最大差价一般不得超过1.8倍。同品规的中成药和生物制剂,申请挂网企业2家及以上的,差比计算后,最大差价一般不得超过3倍。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临床有需求、符合条件的药品,及时纳入挂网范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均可申请挂网。
其中国家定点生产药品、自治区级定点储备采购供应药品以及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暂不纳入挂网范围,按原渠道采购。
分类挂网及价格
(一)国谈药品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
国谈药品协议期内以谈判价格为挂网价格;
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剂型为准,参照现行差比价规则进行差比,下同)的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含视同通过)和生物类似药,以不高于国谈药品谈判价格,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挂网;
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前款在广西最低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挂网。
(二)国采药品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
国采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
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该企业省级梯度降价后的限价,且不高于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不含国采中选价)挂网;
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前款在广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挂网。
(三)省采药品(含省际联盟)及同品种药品挂网及价格
省采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
其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挂网;
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前款在广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同时不高于省采药品最高中选价格的1.8倍(按差比价计算,下同)挂网。
(四)新注册药品挂网及价格
新注册药品暂由医疗机构备案采购,适时由自治区医保部门组织价格谈判,以谈判价格挂网。
(五)短缺药品挂网及价格
列入国家及广西《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按企业申报价格挂网,并承诺提供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挂网。
(六)其它情形药品挂网及价格
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品、创新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不高于该企业全国省级最低价挂网,最高价原则上不高于该药品最低价的1.8倍;
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前款药品在广西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省级最低价挂网,同时最高价原则上不高于该药品最低价的1.8倍;
中成药、生物类似药以不高于该企业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格挂网,同时最高价原则上不高于该药品最低价的3倍;
上述所有药品,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挂网企业达到3家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国家、自治区已公布的集采中选可替代药品按国家规定挂网并监控。
(七)特需药品的挂网
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情况的临床急需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后补办网上备案采购手续,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承担国谈药品、国采药品、省(联盟)采药品、新注册药品挂网;广西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负责短缺药、特需药品、其他挂网药品挂网。
除国家谈判药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择广西的中选药品、广西(或省际联盟)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外,企业申报价格在挂网前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由平台接受申诉和质疑。企业在外省采购出现挂网、交易价低于在我区挂网实际交易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
三类情形撤销药品挂网
存在以下情形的撤销该药品挂网资格(直至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资格),自撤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挂网。
(一)药品生产、经营中存在严重违规记录,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被评为严重失信的;
(二)存在商业贿赂、提供处方回扣、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药品存在严重不良反应的。
七类药品暂停挂网
(一)生产企业应保证各级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连续4个月或累计6个月无法供应的,暂停该品种1年的挂网资格。
(二)因配送企业原因致使挂网药品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配送率低于70%的,列入中等失信名单直至暂停该配送企业1年的配送资格。由生产企业重新选择配送企业,如新配送企业一个月内配送率仍低于70%的,新选配送企业列入中等失信名单直至暂停1年的配送资格,该药品暂停挂网1年。
(三)未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企业,暂停生产企业药品挂网资格和配送企业配送资格。
(四)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区挂网限价,未在30日内申报的,暂停1年挂网资格。
(五)药品自挂网之日起1年内无交易记录的(以流水号计),暂停1年挂网资格。
(六)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企业应提前30日内向平台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暂停挂网。
(七)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或不同)剂型不同规格药品,按差比价计算后出现倒挂的暂停挂网。
对撤网后再次申请挂网的药品须提供最新全国省级最低参考价,且不应高于该药品原挂网价格,如有价格上涨,需说明具体理由,挂网按审核程序办理。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章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