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1〕10号,其中17条措施明确: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
这意味着,网售处方药政策从2013年试点,到现在全面放开!
(十七)创新养老和医疗服务供给。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机构,盘活闲置床位资源,在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础上,向其他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开放。推动取消诊所设置审批,推动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划分,便利市场准入。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网售处方药,政策“一波三折”
网售处方药,从试点到叫停,再到放开,可谓是“一波三折”。
2013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曾分别批准河北省、上海市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期限为一年。然而,因第三方平台与实体药店主体责任不明、对销售处方药和难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以及监管等问题。
2016年8月,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被叫停。
2014年5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就曾发布过《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网上可以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2017年11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又发布了《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2月再发《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前后两份文件均明确: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
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之后,可以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
直到2018年4月,国家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后,其发展形势才开始向好,并进入加速阶段。
新药品管理法出台,为网售处方药确立法律地位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新版《药品管理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药品经营的规定。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这意味着,除上述列举的药品之外的处方药可以通过网络销售。
网售处方药的法律地位由此确立。
药监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11月,国家药监局公布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于药品网络销售的管理,作出了全方位的规定,以下摘录部分条款:
第七条【药品网络销售者】 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持有人相关义务。
第八条【网络销售范围】 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 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第十六条【记录保存要求】 向个人销售药品的,应当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电子处方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后1年。
文章来源:蒲公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