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财政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发布通知指出,已确定311个县(市)作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
根据通知,这311个县(市)中,包括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东部地区的县(市)83个,山西、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地区县(市)136个,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西部地区县(市)92个。
通知要求,试点县及所在省(市)要成立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统筹组织试点工作。同时,各地要围绕试点实施方案,制订并落实试点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尽快部署试点工作。
通知要求,加强对相关部门人员和医院院长的培训,提高推进综合改革试点的管理能力。加强对试点情况的监测,收集有关数据,定期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和卫生部。
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要求,“十二五”期间将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201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要求在全国选择300个左右的县(市)进行改革试点,为2015年实现县级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打好基础。
此外,卫生部26日发布《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专业防治机构将指导基层落实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作为重中之重,真正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成为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重要力量。
(转自中国新闻网)